珠海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扩大公众参与,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设置专章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进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2020年,生态环境部发出了《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建设应用的通知》(环评函〔2020〕95号),各专家库管理部门负责各自专家管理,开展日常管理和考核等工作。应参照专家管理原则制定本部门评估专家管理办法,明确专家基本要求、责任义务和退出机制等。目前,广东省,以及中山市等地已分别制定了专家库管理办法。

    为更好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提升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等技术评估工作效能,推进评估工作的公平化、专业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库作用,同时,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要求,明确专家参与并开展技术审查的责任,加强专家管理,切实规范专家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珠海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办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35号)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的,应当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议程等事项通知参会人员,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主要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告。

    参加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以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环保社会组织中的专业人士为主,同时应当邀请可能受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参加。”

    (三)《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

    “二、落实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七)明确评估单位和专家技术审查责任。技术评估单位和专家应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要求开展技术审查工作,发现环评弄虚作假等严重质量问题后应及时报告,梳理问题线索,分情形提出处理依据和建议。专家在评估评审时应独立、科学、公正地开展工作,专家意见签字存档备查。推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评估专家库联通、共享,工作中应科学、合理选取专家,对存在利益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三、加强环评溯源和责任追究

    (十二)依法从严处罚。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并向社会曝光;涉及规划编制机关的,以及地方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性质建设单位的,还应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环评文件弄虚作假负有责任的环评单位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从业、失信记分、纳入“黑名单”等处罚、处理。弄虚作假环评文件通过审批的,一经发现,原审批部门应依法撤销批复;对存在明显过失、负有责任的审批和评估人员依纪依规处理;对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予以通报并抄送所在单位。”

    (四)《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建设应用的通知》(环评函〔2020〕95号)

    “一、统一建设专家库

建设涵盖国家、省级、市级三级评估专家信息的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三级管理、四级使用、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的原则建设。

    二、抓紧完成专家入库

    2.未建立本级专家库的专家库管理部门

    专家库管理部门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条件征集辖区内本级专家信息,并组织专家于11月12日前在专家库注册并提交入库申请材料。专家库管理部门于11月13日前使用管理账号登录专家库进行专家资格审核和确认。

    三、加强专家库管理应用

    1.加强专家库统筹管理,明确和落实专家责任。各专家库管理部门负责各自专家管理,开展日常管理和考核等工作。应参照专家管理原则制定本部门评估专家管理办法,明确专家基本要求、责任义务和退出机制等。对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专家义务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通报。”

    (五)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转发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建设应用的通知〉的通知》

    “三、各市生态环境局应按照环评函﹝2020﹞95 号文要求,参照《专家管理原则》制定本部门评估专家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做好专家征集、考核、更新等专家库统筹管理工作,严格专家库入选资格,组织使用专家库查询和抽取专家,明确和落实专家责任。”

    (六)《中共珠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珠机编办〔2019〕176号)

    “六、珠海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负责组建和管理本市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库。”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专家库管理办法》落实了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要求,调动行业专家参与珠海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的积极性,规范专家聘用、选取和管理,引导和监督专家科学、诚信、公正地参与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智库作用提供了重要支撑。

    《专家库管理办法》共十二条内容,对适用范围和对象、专家入库条件和入库途径、专家权利和义务、诚信管理和考核措施等作出了规定,内容详实,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1.适用范围和对象。《专家库管理办法》对参加珠海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库并在本市辖区内提供生态环境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聘用、选取和管理。

    2.专家入库条件和入库途径。入库专家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具有高度责任心、丰富的行业经验,身体健康,原则上需具备副高以上职称,无犯罪、严重违纪违法记录等条件。符合相关条件和资历的专家,可采取单位推荐、个人申请、定向邀请的方式,向珠海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提出申请,相关申请资料及方式可参考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http://114.251.10.206/EIAExpert/center/login)要求。

    3.专家权利和义务。入库专家可享有项目知情权,独立发表意见,批评、检举、揭发不当行为,获取专家服务费等权利。同时,入库专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廉洁自律,承担认真履责、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遵守回避原则、加强提升自身水平、服从监管、如实公开信息等义务。

    4.诚信管理和考核措施。由珠海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依据专家诚信评价及业绩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入库专家存在以下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抄送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取消入选专家库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专家库:技术服务过程中未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导致出现较大问题和疏漏的,不能客观、诚信、公正履行专家职责,一年内无正当理由缺席3次及以上已承诺参加的技术服务,委托他人代替完成技术服务的,未遵守回避原则,泄露技术等秘密,获取不正当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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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10-13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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